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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及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三五”发展思路,坚守初心、勇担使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服务大局中体现检察作为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着力保障民生民利,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服务和保障。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筑牢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使命。精心组织“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推进我院20项创新项目落地实施。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年依法批准逮捕14件27人,移送审查起诉1件8人,监督立案1件,其中恶势力犯罪团伙1件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1件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1件22人。

  助力“三大攻坚战”。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案2件2人,提起公诉3件3人;全力开展精准扶贫,对包联的卢家庄村进行产业扶贫,顺利实施扶贫养殖项目,协调扶贫资金23万元,修建巷道排水渠;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依法决定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1件1人,审查起诉2件1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1人,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件。

  精准护航民企发展。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一起民营企业水渣被盗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对一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积极保障民生民利督促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217万元对108国道两侧下水管道进行升级改造。督促清理城区范围内违法堆放的垃圾8000余方。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一起猪肉注水案,被最高检评为“3.15”食药领域典型案例。

  二、牢记为民宗旨,在平安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

  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全年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89件288人,提起公诉204件403人。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全年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89件288人,提起公诉204件403人。

  用心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年依法批准逮捕5件6人,提起公诉7件16人,立案监督2件2人;不批准逮捕2件3人,附条件不起诉1件2人,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1件1人;认真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深入推进市级法治惠民实事项目—法治进校园活动,建成未成年人办案区。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不批准逮捕21件31人、不起诉5件7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4件24人,依法对22件22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6人,发放救助资金5万余元。

  三、深耕监督主业,在司法办案中强化检察监督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监督理念,着力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努力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监督立案14件16人,监督撤案5件11人。纠正漏捕11件11人,追诉漏犯17人,深挖漏罪18条;对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的刑事案件提出抗诉8件,人民法院依法改判4件;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8份。

  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办理对生效民事判决的监督案件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1份,被人民法院采纳依法予以改判。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3件。办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各7件。

  强化行政诉讼监督扎实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立案审查8件,发出检察建议书8份,均被采纳。

  强化公益诉讼监督。全年共办理各种公益诉讼案件4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8件,收到行政机关整改回复3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均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四、深化检察改革,在推动落实中激发检察活力

  深化司法责任制和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领导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院领导办理案件226件。认真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全年共列席3次。

  坚决落实新的司法理念、检察理念。积极稳妥全面推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提高到96.55%(件)和92.19%(人);积极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评价体系,案件比已回落到1:1.29的正常状态;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新理念,对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坚持党建带动,在履职尽责中提升检察能力

  大力加强党建工作。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支部建设。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开展党组织家访活动。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作用,开展提醒谈话3人,廉政谈话4人,约谈3人。

  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队伍。加强干警政治学习、完善全员全岗责任制和全员绩效考核制、组织开展技能大赛及检察官联席会、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促改”专项活动,努力打造一支检察铁军。

  六、优化服务能力,在强化保障中助推检察工作

  大力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新建未检办案区、检察宣告室、司法警察体能训练室等业务用房,实行办公用品目录制,办案单元配置标准化,不断优化保障能力。

  积极宣传检察工作利用微信、微博、今日头条、门户网站等平台,讲好检察故事,宣传检察工作。

  不断弘扬检察文化。以创建市级精神文明单位为抓手,将新绛传统文化与检察文化相融合,打造了机关长廊文化、机关大院文化和专题展室文化。

      加强自身建设,在接受监督中规范检察权运行

  着力规范司法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

  虚心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的检察工作意义重大。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围绕省委、市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积极服务大局,以全员全岗责任制为动力、以制度建设落实为保障、以高质量检察工作为目标,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三五”发展思路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持之以恒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二是持之以恒服务全工作大局。三是持之以恒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持之以恒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五是持之以恒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六是持之以恒优化检务保障能力。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蹄。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建设“三个新绛”,做好“五篇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说明

  1、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3项具体建议。这是高检院首次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4、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6、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7、十大业务:是指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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