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绛县检察院提起的苏某某违法拆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成功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新绛县苏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驾驶农用车先后从河津、稷山等地收购了大量废油桶,堆放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斧头、刀片等工具对废油桶进行拆解平整后销往山西文水、河北等地非法获利。现场油污遍地,地势低洼处已形成油污渗坑,污染了土壤,破坏了生态环境。经认定,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
2018年7月9日,新绛县检察院依法向新绛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县环保局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县环保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危害后果,将现场堆放的51吨废油桶及346.62吨被污染土壤依法进行了处置,共计支出961825.6元。
2018年12月4日,新绛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苏某某赔偿县环保局支出的环境修复费等共计961825.6元。12月11日,县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12月20日,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新绛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2018年度运城市首例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新绛县检察院紧紧围绕“公益”这个核心,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污染者进行追偿。今后,新绛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努力提供更好更优的检察产品。